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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金融史|中央革命根據地創建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誕生(三)

2021-05-03來源:中國金融政研會

  七、國家銀行開展的金融業務

  根據《章程》規定,國家銀行經營十多種業務。由于當時在中央革命根據地戰爭頻發、經濟落后,國家銀行在履行貨幣發行和流通管理職能的同時還兼行現代商業銀行之職,實際中國家銀行主要開展發行貨幣、存款貸款、代理國庫、管控現金和發行推銷公債等業務。

  (一)積極吸收存款,擴大資金來源,回籠貨幣。蘇維埃政府通知黨政軍各機關和公營企業必須在銀行開戶,國家銀行通過吸收政府財政性存款和紅軍部隊、公營企業貿易收入和銷售收入、合作事業股金和收入回籠貨幣。

  財政性收入存款。中央革命根據地的財政性收入來源主要有紅軍籌款,通過活躍經濟增加的土地稅、商業稅收入等途徑。1932年7月之后,王明“左”傾路線貿然取消主力紅軍籌款任務之后,財政壓力驟增,1932年-1934年,以發行公債借貸、提高稅率并減少銀行透支的辦法應對緊急時期和緊急任務。

  合作事業存款。到1933年7月底,吸收到中央革命根據地生產、消費和糧食合作社的股金存款達到215915元。

  對外貿易收入存款。中央蘇區政府充分利用鎢礦這一戰略物資打通贛州與廣東粵軍軍閥的貿易通道,在蘇區邊界交通運輸方便之地開辟中央蘇區的“經濟特區”,稅收減半,吸引白區商人與蘇區貿易。1933年僅稻谷一項一年可輸出300萬擔,收入1200萬元,贛縣江口對外貿易分局,每月出口額少則60余萬元,多則150萬元以上。隨著中央蘇區經貿、商業的繁榮,國家銀行的存款資金不斷得到充實。

  (二)嚴防并制止高利貸,實施低利借貸。《經濟政策》嚴令要以革命的法律嚴防與制止一切恢復奴役與高利貸關系的企圖。1932年1月,臨時中央政府頒布《借貸暫行條例》,宣布取消和廢止一切高利貸形式的借貸,規定國家銀行、信用合作社或私人借貸之非高利貸性質的周轉和為幫助某種生產事業而舉行的各種借貸,蘇維埃政府不加以干涉;規定借貸利率最高每月不得超過一分二厘,長期不得超過一分。當時國家銀行的貸款發放對象主要包括了中央蘇區農業、工業、糧食調劑、合作社、對外貿易等。雖然到1934年10月中央紅軍主力和中央領導機關撤離蘇區進行戰略轉移,國家銀行的存續時間并不長,但對中央蘇區的各項建設起到了重大作用,有力促進了蘇區的軍工產業、農業和經貿發展。

  (三)代理金庫。建立健全各級財政管理機構,統一財政制度,統一預決算才能杜絕財政舞弊,保證行政和軍政如臂使指、莫不制從。1931年12月,臨時中央政府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財政條例》,規定蘇區財政收入支出實行嚴格的預算和決算。1932年下半年頒布了《國庫暫行條例》,規定“國庫統由財政人民委員部國庫管理局管理之,其金庫則委托國家銀行代理之,總金庫設于總行,分金庫設于分行,支金庫設于支行”,“總分支金庫主任,由國家銀行總分支行行長兼任”,賦予國家銀行全權代理金庫的特權。自1933年起,國家銀行各級機構設立了國庫科,總行設總金庫,分行設分金庫,支行設支金庫,區設特派員。各級行長為各級金庫主任。由于代理金庫的需要,促進了國家銀行各省縣分支行的普遍建立,迅速拓展了金融事業的“戰略縱深”。

  (四)發行、推銷經濟建設公債。在中央蘇區,國家銀行代理臨時中央政府承擔了三次公債發行、推銷任務,辦理經售公債票及還本付息。

  第一期革命戰爭短期公債60萬元。第四次反“圍剿”前夕,為支援紅軍戰斗,保證軍需供給,1932年7月,中央人民委員會討論并決定發行短期革命戰爭公債60萬元。臨時中央政府專門發布第9號布告,說明革命戰爭公債的意義和目的,明確公債發行范圍與期限,計劃在湘贛、湘鄂贛蘇區發行10萬元,中央蘇區分5期每期10萬元發行共計50萬元公債,從7月1日至30日發行完畢。為避免各級政府在具體執行中出現以簡單命令代替政治動員,臨時中央政府要求各級政府立即向廣大群眾宣傳解釋公債意義與工農群眾購買公債的義務。臨時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6月26日頒布《執字第13號訓令》,要求要營造“不買公債券是一件革命戰士的恥辱”的輿論氛圍,各級政府利用會議報告、開展競賽等方式,努力做好宣傳鼓動工作,鼓勵工農群眾自愿認購,責令富農大中商人認購,激發政府、團體乃至個人認購公債的熱忱。

  這期革命公債,廣大工農群眾熱烈擁護,踴躍認購,發行任務很快順利完成。其中江西全省共推銷367105.5元。到期(或未到期)公債就在土地稅、商業稅、店租扣抵收入中大部分收回。江西石城、寧都、會昌、瑞金、中國工農紅軍學校推銷的公債直接由國家銀行集中辦理,其他各縣、紅軍推銷的公債由蘇維埃、紅軍經理機關集中轉交國家銀行辦理。

  第二期革命戰爭短期公債120萬元。1932年10月,為粉碎敵人的大舉進攻,充裕戰爭經費,臨時中央政府下達戰爭緊急動員令,發行第二期革命戰爭短期公債120萬元。中央執行委員會特頒第17號訓令,就債款分配數目、發行和收款日期、集中款項地點、動員群眾辦法等,作了具體規定。這期公債期限半年,從1932年11月1日開始分5期發行,11月30日前收清,次年6月1日起還本付息。在根據地黨政軍民的共同努力和踴躍申購下,僅僅半個月的時間這期公債認購128萬元,比原定數目超出8萬多,其中江西全省共推銷72萬元。所收款項集中于國家銀行和國家銀行福建分行。公債到期后,國家銀行進行兌付,廣大軍民卻將公債退還給政府(到1934年5月中,退還90多萬元),或將到期公債換為經濟建設公債,支援革命戰爭與經濟建設。

  經濟建設公債300萬元。1933年3月底,紅軍勝利擊退敵人第四次“圍剿”,7月22日,臨時中央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特批準瑞金、會昌、于都、勝利、博生、石城、寧化、長汀8縣蘇維埃工作人員查田運動大會和8縣貧農團代表大會的建議,發行經濟建設公債300萬元,以打破敵人的經濟封鎖,抵制奸商的殘酷剝削,使群眾生活得到進一步改善,使革命戰爭得到更加充實的物資?!栋l行經濟建設公債條例》隨之同時頒布,《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債發行數量、購買方法、公債用途、公債利率以及還本付息期限。

  1933年8月12日,毛澤東在中央蘇區南部17縣經濟建設大會上作報告,對經濟建設公債的用途作了進一步詳細的說明:“一百萬供給紅軍作戰費,兩百萬借給合作社、糧食調劑局、對外貿易局做本錢。其中又以小部分用去發展生產,大部分用去發展出入口貿易?!苯洕ㄔO的目的“不但要發展生產,并且要使生產品出口賣得適當的價錢,又從白區用低價買得鹽布進來,分配給人民群眾,這樣去打破敵人的封鎖,抵制商人的剝削。我們要使人民經濟一天一天發展起來,大大改良群眾生活,大大增加我們的財政收入,把革命戰爭和經濟建設的基礎確切地建立起來?!?/p>

  1933年8月28日,為盡快完成經濟建設公債的發行任務,由主席毛澤東,副主席項英、張國燾聯署發布《為發行三百萬經濟建設公債》第26號布告,臨時中央政府下發《關于推銷公債的方法》,秘書處專門印發《關于推銷三百萬經濟建設公債的宣傳大綱》。依靠政治動員和群眾工作的經驗法寶,到1934年2月,各地承諾推銷的公債超300萬元,但由于第五次反“圍剿”軍事上節節失利,經濟建設公債無法按時完成認購,一再展期,最終未能全額交至國家銀行。還本付息工作也因長征而中斷。未償還的公債延至全國解放后1954年由各級人民銀行負責還本付息。為照顧群眾利益,維護新中國人民政府公債的信譽,當年公債券一律照本金一元折合第一套人民幣12500元兌付,利息認定從起息日計算到兌付時為止。

  八、中央蘇區經濟金融戰線的貨幣斗爭

  偽造、拒用、貶低、煽動擠兌國家銀行紙幣通常是敵對勢力破壞中央蘇區金融秩序和貨幣幣值穩定慣用的卑鄙伎倆。臨時中央政府通過宣傳教育、嚴苛法令、保障物資供應等方式維護國家銀行信用、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的反革命分子。

  嚴苛法令懲治破壞國家銀行信用的反革命行為。1933年,國民黨軍統特務鑄造劣質假銀幣流通中央革命根據地。1933年3月15日《紅色中華》登載,瑞金有奸商,經常把國家銀行的紙幣故意跌價,抬高現洋價格,搜藏現洋,企圖造成蘇區金融恐慌,意圖顛覆蘇維埃政權。會昌、瑞金、汀洲等地也都出現過破壞國家信用的案件,部分奸商有計劃地組織向銀行兌換銀元,操縱物價,送出大量銀元到白區。1933年9月24日《紅色中華》記載,在瑞金,廣聚德和合盛昌兩家商店的食鹽,銀元與國家銀行紙幣購買差距達1.3倍,1元銀元可買16兩,而一元紙幣只購得12兩。還有的商人經政府通告后,繼續故意不使用國家銀行紙幣。

  針對拒用、貶低、偽造、套現蘇幣等反革命行為,中央蘇區政府迅速作出反應,搗毀了國民黨特務的假幣制造窩點,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懲治破壞蘇區經濟、擾亂金融市場的法規條令,堅決打擊對紅色金融的破壞搗亂者,明令各級政府和肅反機關按照各地實際情況對付破壞國家銀行貨幣信用的反革命行為,將一批極端破壞分子處以極刑。

  1933年7月,人民委員會發布第十三號訓令以鎮壓破壞國家銀行貨幣信用的反革命分子。臨時中央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規定:“以破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經濟為目的,制造或輸入假的蘇維埃貨幣,公債票,及信用券者?;蛏縿泳用窬芙^使用蘇維埃的各種貨幣或抑低蘇維埃各種貨幣的價格引起市面恐慌者?;蛏縿泳用裣蛱K維埃銀行擠兌現金或藏匿大批現金,或偷運大批現金出口,故意擾亂蘇維埃金融者。均處死刑。其情形較輕者,處六個月以上監禁?!?/p>

  政府組織開展擁護國幣的群眾運動,宣傳教育廣大群眾不要受造謠破壞者的影響。通過一段時間嚴刑峻法的治理整頓,操縱物價、貶低蘇幣信用、偷運銀元的情況得到了遏制,使國家銀行紙幣幣值基本維持穩定。

  面對擠兌危機,保證物資調控能力,維護蘇幣信譽。1933年初,由于中央蘇區鹽、棉布等大宗品嚴重依賴外部,進口大于出口,貿易逆差嚴重,致使銀元大量流失,國營商店、合作社日用品供應跟不上,一些縣城私人商店、商攤擺出“只收現洋”的牌子,國家銀行一度出現了擠兌現象。面對擠兌風潮,毛澤民堅持凡是來要求兌換現洋的,銀行要保證兌換,并且必須一元紙幣換一塊現洋,任何人不得抬高現洋比價。同時等待紅軍的戰場物資收獲。沒過多久,紅軍按計劃運回了大量銀元和食鹽、棉布等大批日用品物資保障國營商店和合作社的供應,國營商店和合作社掛出“只收紙幣,不收現洋”的牌子,蘇區群眾又可以用國家銀行紙幣購買到價廉日用品。經過這一次擠兌風波,國家銀行發現貨幣本位的根本規律:金銀并非貨幣的唯一信用保障,重要的物資同樣也可以成為貨幣發行的信用支撐。國家銀行采取巧妙的信用措施,打了一場漂亮的信用保衛戰,成功地鞏固了國家銀行和政府的信譽。(中國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紅色金融史編寫組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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