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金融史|中央革命根據地創建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誕生(二)
2021-05-03來源:中國金融政研會
四、紅色金融史上首部國家銀行法頒布
在毛澤民的主持下,很快制定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暫行章程》。1932年8月24日,中央人民委員會第二十三次常委會修正并通過了《國家銀行暫行章程》,以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的名義正式頒布?!墩鲁獭穼毅y行的性質、宗旨、隸屬關系、業務范圍、資本、收益分配及組織管理等作出簡潔而明確的規定,創立紅色金融史上首部國家銀行法?!墩鲁獭贩譃槲逭拢嚎倓t、資本、業務、組織、決算及純利分配。
(一)總則的主要內容規定了國家銀行的政權性質、隸屬關系和領導機構:
(1)本行為鞏固蘇維埃金融幫助蘇維埃經濟發展之國營事業,直接隸屬于財政人民委員部;
(2)本行設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設立分支行于各地,或與其他銀行訂立代理合同或匯兌契約為本行之代理處;
(3)本行分支行之設立、廢止及移設,均應經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呈請財政人民委員部核準。
(二)有關國家銀行領導體制的規定,體現了民主集中制、行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
(1)設立9人組成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大政方針的制定和各項重要事務的決策。具體職權是:制定規章制度、規劃紙幣發行數量和現金準備,提請分支機構的設立與撤銷,審定預決算、計劃利潤分配、增加資本以及監督內部管理;
(2)設立行長和副行長各1人,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銀行的日常經營管理;
(3)銀行受政府財政人民委員部的監督和指導。
國家銀行直接隸屬于財政人民委員部,由財政人民委員部指導與監督國家銀行業務,核準利率、經費預決算?!墩鲁獭肥谟鑷毅y行管理委員會國家銀行管理權,該委員會由財政人民委員部呈請人民委員會任命9人組成,主任由財政人民委員部呈請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任命。
(三)《章程》中關于國家銀行的業務規定一共有八項,包括四項屬于業務范圍的規定,另四項是有關業務規范的規定。
1.在四項業務中,屬于國家銀行總行的業務包括以下三項:
(1)委托業務:代理國庫,代理政府發行公債及還本付息。國家銀行將接收財政的全部庫存現金存入銀行,建立國家金庫,規定打仗籌款和繳獲的物資一律上交金庫;為執行中央根據地內統一財政、統一貨幣作準備。
(2)發行統一貨幣:臨時中央政府授予國家銀行發行貨幣的特權,并管理相應的有關事務。
(3)依照法律許可,可以負責生產金銀和外國貨幣、證券或匯票。
與現在國際上普遍通行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職能分離的制度不同,臨時中央政府授予國家銀行發行貨幣是特許權,同時授予其經營存貸、公債代銷、貨幣兌換等業務職能,而非行使純粹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職能,這是由戰時特殊性決定的。屬于商業銀行的業務,在《章程》中被稱為“正常業務”:貸款、票據貼現、買賣金銀及有價證券、匯兌及發行期票,代人保管貴重財物等。從國家銀行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看,1932年國家銀行的年度會計報表顯示,當時國家銀行開展的業務只有存貸款、買賣金銀以及匯兌。
2.《章程》中對業務的規范主要有如下幾項:
(1)禁營業務:不得進行投機,不得購入不動產或將不動產作為抵押品,不得買賣私人企業股票。這一項中,不得投機和買賣私人企業股票,直至現在都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求,以避免金融風險無限放大而失控。
(2)貸款抵押:對于國有工商業或合作社可以發放無抵押貸款,但私營企業貸款必須有抵押。工農民主政權的國家銀行,迅速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正是因為階級立場和支持對象不同于舊社會的金融體制,人民政權的性質決定了國家銀行的金融政策必須對私營性質作出明確區別,把廣大工農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3)商業票據:真實的商業票據貼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對商業票據貼現的條件對真實性提出了嚴格要求,因戰爭頻仍,經濟困難,國家銀行頭寸十分緊張,最多承兌商業票據6個月期限。
(4)物品代管:允許國家銀行代人保管貴重物品,但期限不得超過5年。
《章程》中對國家銀行的業務規定,體現了國家銀行的政權性質、階級立場和政治使命,也體現了當時的經濟條件和時代、環境特點。
五、國家銀行組織機構設置
中央蘇區中央局發出指示,要求各根據地省級蘇維埃銀行或工農銀行改組為國家銀行的分行,在各省設立分行,各縣設立支行,區設立代理處。
國家銀行管理得法,經營有方,在短期內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內部機構和分支機構不斷健全和擴充,到1934年10月長征前,總行設有業務、總務兩個處,共有營業、會計、出納、管理、文書、券務、金庫會計科7個科和1個總金庫,工作人員増加到七八十名。
由于代理金庫的職權,分支機構得以迅速延伸,總行下轄福建分行、江西分行、分金庫,1個瑞金直屬支行,在福建白砂、南陽,江西瑞金等地設立4個兌換處,在白砂、南陽、瑞金、興國等地設立5個金銀收買處,在各縣蘇維埃政府、紅軍部隊經理機關設立幾十個代兌處。與分布在中央蘇區各地的農村信用社,形成了總行——省分行——縣支行、直屬支行、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體系組織架構。
福建分行。國家銀行福建分行于1932年8月在福建長汀成立,籌措20萬元準備基金,行長由福建省蘇維埃政府財政部長李六如兼任,后李六如調任國家銀行總行副行長,福建分行行長由賴祖烈擔任。福建分行承擔發行國家銀行紙幣、代理國庫、代銷公債、存貸、金銀買賣等業務。同一時期,閩西工農銀行不再發行貨幣,單獨營業。
江西分行。國家銀行江西分行于1933年2月10日在江西寧都成立,行長由江西省蘇維埃政府財政部副部長鐘聲湖兼任。承擔的業務與福建分行一樣。
興國縣支行。1933年初,國家銀行興國縣支行在興國縣金庫的基礎上成立,最初由國家銀行總行直接領導,江西分行成立后,歸屬分行領導。
石城縣支行。國家銀行石城縣支行成立于1933年3月,行長是毛澤覃,后為吳道顯。石城縣支行設立總務、營業、出納、會計四個科,職工16人。
信用合作社。合作社事業是黨在農村的基礎,是農村物資流通和農業發展的基點,臨時中央政府非常重視信用合作事業,出臺了不少信用合作的政策章程支持其發展。1932年2月,臨時中央政府發布《關于春耕問題的訓令》,要求各地積極創辦信用合作社,低利借貸給農民購買耕牛。1932年4月,臨時中央政府頒布《合作社暫行組織條例》,規定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便利工農群眾經濟的周轉與幫助發展生產、實行低利借貸、抵制高利貸的剝削。同年9月,制定《合作社工作綱要》,明確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抵抗私人資本剝削、改善社員生活、救濟工人失業、鞏固與發展根據地的社會經濟、幫助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向前發展、提高社員文化程度。1933年6月,國民經濟人民委員部發布《發展合作社大綱》,指出:“信用合作社是專門管理社員金融之借貸與存儲的機關?!?933年9月10日,臨時中央政府頒布《信用合作社標準章程》,對此前各地信用合作社的發展作了統一規定,并決定從當時發行募集的300萬元經濟建設公債中撥出20萬元,用于發展信用合作社。政府對合作社的各項支持,大部分是通過國家銀行進行的。
在臨時中央政府的重視和幫扶下,縣區鄉信用合作社相繼成立組建,向農民、生產合作社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1933年,寧都各區鄉蘇維埃政府成立了信用合作社,到1934年,興國、瑞金、于都、會昌、尋烏、石城等縣的信用社相繼成立,長汀東郊區、洪都區也成立了信用合作社,興國、瑞金進一步組織了信用合作聯社,與當地國家銀行縣(支)行合署辦公。
各個根據地的金融事業結合各自革命斗爭形勢,統一于國家銀行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因湘贛、湘鄂西根據地與中央革命根據地處于分割狀態,雖然湘贛、湘鄂西根據地金融機構相繼成為國家銀行湘贛省分行、國家銀行湘鄂西特區分行,但是其業務與國家銀行仍是相互獨立,獨立發行貨幣、各自經營。
中央造幣廠、印刷廠。在中央蘇區根據地形成前,湘贛永新、江西興國地區都建有銀元造幣廠。1932年春,興國東村造幣廠遷到瑞金,改為中央造幣廠,鑄造可以到白區使用的銀元以及銀毫、銅板。后來中央造幣廠的規模逐步擴大,直到1934年10月結束。中央印刷廠于1931年成立,由東固印刷廠和興國印刷廠合并組成,曾印制五分、壹角、二角、五角、壹元五種銀票。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造幣廠舊址位于葉坪鄉洋溪村的劉氏私廳里,1931年冬創立于此,占地533平方米。
六、發行蘇維埃國幣
(一)確立國家銀行貨幣的國幣地位,集中貨幣發行權。在中央蘇區根據地一切交易和納稅按國幣計算,白區貨幣不準通行。臨時中央政府明確規定國家銀行發行的紙幣具有國幣的地位,國稅完繳只接收國家銀行紙幣,其他貨幣概不收受;根據地境內均一律十足通用,任何人不得阻礙通行或抑價破壞國幣信用。并提出“蘇維埃公民及一切居民,都要用蘇維埃國幣”的口號。通過一系列法令推行國家銀行紙幣在根據地全境迅速流通使用。
(二)發行以銀元為本位的可兌換貨幣。1931年12月,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財政條例》明確各級財政機關各種賬簿、單據的記賬單位,應一律折合成銀元計算。確立會計核算以銀元為本位。中華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經濟政策的決議案》規定,蘇維埃國家銀行及其分行為統一貨幣制度“應實行兌換貨幣”,發行貨幣可自由兌換。1932年6月,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發布命令,規定國家銀行紙幣與銀元的兌換比價為一比一,設立兌換處、代兌處,對持票要求兌換者,盡量兌換銀元,不允許拒絕兌換。
(三)想方設法開源節流,充實國家銀行資金實力。國家銀行成立最初,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啟動資金急缺。沒有啟動資金,一切業務無從談起。按照章程規定,財政應撥款100萬元建立國家銀行,但財經委員會實際撥付的啟動基金僅有20萬元。當時國民黨當局加強對中央蘇區的經濟封鎖,財經委員會不得不把有限的銀元用在到白區采購蘇區急需的食鹽、布匹、藥品等物資。
為了充實國家銀行的資金實力,每逢紅軍有重大作戰行動,國家銀行都會組織“沒收征集委員會”,隨部隊到前方籌糧籌款。行長毛澤民親自兼任國家銀行業務處長一職,想方設法地搞生產,淘金、熬鹽、煉鐵、造紙、打造農具等都有經營。1932年3月下旬,毛澤東指揮的漳州戰役大勝后,“沒收征集委員會”不僅得到大批軍用物資,還籌得105萬銀元。這批“巨資”充實了國家銀行的發行基金,存放于在瑞金秘密金庫,長征時隨部隊轉移,解決了匆促行軍的經費問題,發揮了重大作用。
1932年3月成立的中華鎢礦公司極大地充實國家銀行的資金實力。金屬鎢是制造電燈鎢絲和槍械的重要材料,贛南素有“鎢都”之稱,擁有豐富的鎢礦資源,1932年1月中旬,中華蘇維埃第一個公營鎢礦場——鐵山垅鎢礦場成立,毛澤民兼第一任總經理。1932年初鐵山垅鎢礦開工,毛澤民擴大和獎勵生產,充分調動礦工積極性提高生產效率,長征前共生產鎢砂4193噸,出口總值達400多萬元之巨。
根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暫行章程》規定,國家銀行由中央政府授予發行各種紙幣的特權,并執行嚴格的準備金制度,發行紙幣需有現金、物資或證券作保證,“至少須有十分之三現金,或貴重金屬或外國貨幣為現金準備。其余應以易于變售之貨物或短期匯票或他種證券保證準備”。即每發100塊的國家銀行鈔票,要有30元銀元的本位幣支撐(30%的現金準備)。1932年,國家銀行一共印發65萬元紙幣,當時銀行的準備金高達39萬銀元儲備,準備金比例60%,遠高于法定基準。
(四)建設統一的貨幣體系,科學管控發行量和流通量。1932年7月7日,國家銀行正式發行統一的蘇維埃國幣——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銀幣券,逐步回收各種雜幣,開始建設統一穩定的中央蘇區貨幣體系。
發行量和流通量是貨幣發行牽一發動全身的關鍵問題。1934年1月,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蘇維埃經濟建設的決議》對貨幣發行作出限制性要求:紙幣發行量不能超過市場所需。毛澤東將國家銀行紙幣發行原則簡潔表述為:紙幣發行應以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為根據,財政需要只能放在次要地位。
國家銀行根據當時中央蘇區的具體情況,發行了壹元、伍角、貳角、伍分等面值,銀幣券正面印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字樣,還印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財政部長鄧子恢和國家銀行行長毛澤民的親筆簽字。據統計,1932年底共印制發行壹圓券375000元、貳角券103000元、壹角券129800元、伍分券48375元,總計656175元。1932年發行的貨幣主要用于財政支出,臨時中央政府財政人民委員部支走發行的大部分貨幣,在國家銀行總行透支總額563839元。至1934年10月長征前,國家銀行發行的紙幣共有壹元券、伍角券、貳角券、壹角券、伍分券5種面額、8個版別,累計發行量800萬元。流通范圍擴大到贛東、閩北地區。(中國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紅色金融史編寫組編著)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紙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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