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弱勢群體”,金融消費八項基本權利你必須知道
2021-03-10來源:廣發基金
隨著金融市場不斷創新發展,以及大眾理財意識的逐漸覺醒,越來越多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用戶在享受快捷和方便的同時,行業亂象也隨之滋生:銀行卡盜刷、電信詐騙、P2P跑路、仿冒基金公司網站等,各類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頻頻發生。
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早在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就已頒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著重強調要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
1、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
2、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如今,距離《指導意見》的發布已事隔兩年,但沒有風險防范能力的金融消費者仍是“弱勢群體”。一方面是金融消費詐騙手段不斷翻新;另一方面是消費者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依舊淡薄。有相關機構調查發現,在遭遇金融欺詐后,多達50%以上的用戶會“自認倒霉”,想維權并真正將維權付諸行動的不到10%。
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廣發基金提示廣大金融消費者,注意風險防范,充分了解、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必要時拿起“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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